重慶一機場飛機突然起火?還原真相

2024-02-28 16:43:56 來源:網絡整理

2月27日早

網傳“重慶機場突然起火”

引發網友關註

官方核實:

經重慶機場集團核實,江北機場、黔江機場、巫山機場、仙女山機場均未發生異常情況,不存在網傳信息所謂“起火”事件。

還原真相

經進一步核實,該視頻實為2022年5月12日西藏航空一航班在重慶江北國際機場起飛時偏出跑道後起火的視頻畫面。

當日,機場安全、消防等部門第一時間啟動應急機制,所有旅客和機組全部安全撤離。

網傳信息系翻炒舊聞,為不實虛假信息。目前,相關部門正在對該謠言進行調查處理。

新媒體時代

互聯網成為謠言滋生與傳播“溫床”

因其傳播速度快捷,范圍廣

一旦一些危言聳聽的謠言

形成瞭一定規模

就會造成不良的影響

案例一:青島劉某編造傳播“青島開發區保稅區起大火19人死亡”網絡謠言

2023年12月,青島劉某在互聯網平臺編造傳播“青島開發區保稅區起大火19人死亡”的謠言信息,隨後該謠言信息在本地傳播,引起網民恐慌,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青島公安機關依法對劉某處以行政處罰。

案例二:濰坊王某編造傳播“新疆地區會發生5級地震”網絡謠言

2023年12月,濰坊王某在互聯網平臺編造發佈“西北部新疆地區會發生5級左右地震,大傢一切安好”的謠言信息,引發部分網民恐慌,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公安機關依法對王某處以行政處罰。

阿消普法

在網絡上編造、散佈謠言是違法行為

根據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

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行政違法責任

和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如果散佈謠言侵犯瞭

民事主體的名譽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

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如下: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違法責任

如果散佈謠言

謊報險情、疫情、警情

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尚不構成犯罪的

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

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責任

如果構成犯罪

則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

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來源: 中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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