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的錢,憑啥不能提現?” 平臺各種苛刻限制條件根本無法滿足

2024-01-26 15:10:41 來源:網絡整理

來源:法治日報

調查動機

近日,陜西西安的李先生來電反映“平臺無法提現”的問題。李先生說,他在刷短視頻時被一則玩遊戲領紅包的廣告吸引,進入遊戲後,頁面提示看一定量的廣告視頻後就可以提現。在之後一個星期裡,他有空就刷廣告,眼睛都看花瞭,結果好不容易到瞭200元的提現條件,平臺又提示要邀請500個好友玩這款遊戲才能提現。

“我從哪裡去邀請500個好友玩這款遊戲?!”李先生氣憤道,這明顯就是平臺不讓提現,臨時設置根本無法完成的條件。

當下,很多平臺都設置瞭提現功能,玩遊戲、看視頻、做任務等都能積累提現金額,但提現難的問題也不斷出現。為此,記者進行瞭調查采訪。

本報記者 張守坤

“我自己的錢,憑啥不能提現?”陜西西安的李先生近日遇到瞭玩遊戲、看廣告累積提現金額,卻無法提現的問題。

李先生說,他一連看瞭一星期的遊戲頁面廣告,達到200元提現條件後,平臺臨時又增加瞭新的提現要求:邀請500個好友玩這款遊戲。“臨時增加提現要求就不合理,邀請500個好友玩遊戲這個條件根本無法完成。”

這樣的經歷並非個例。《法治日報》記者近日在調查中發現,當前一些互聯網平臺存在各種提現門檻,有些門檻是不斷變動、無中生有,有些門檻則是用戶很難完成或根本無法完成。

點開某軟件刷視頻,記者便收到提示“您已收到8.88元現金紅包,是否提現”,在選擇8.88元的提現金額後,系統卻提示“0.1元已到賬”,想要繼續提現還要按照平臺規則:看10個視頻可以再提現0.11元,看30個視頻可以繼續提現0.11元,連續登錄3天可以接著提現0.11元,再連續登錄3天和5天可以分別提現0.3元和0.5元,並且可提現金額也由8.8元變成20元。

除瞭登錄天數,想要達到提現門檻還要獲得相應金幣,看視頻就是最快獲得金幣的方式,每天看8分鐘領6000金幣、看20分鐘領1.5萬金幣、每周看兩小時領2萬金幣,到19.99元要40萬金幣,19.99元到20元要50萬金幣。

有這款軟件的用戶告訴記者,如果中間有幾天沒有登錄,獎勵就會自動減少或消失,而當你下一次提現從19.99元到20元時,需要連續登錄100天才行,並且這100天還不包括之前看視頻的那些天,而這些在申請提現前都沒有告知用戶。

“註冊就能提現,輕松賺個兩位數三位數。”當記者打開一款近期被主播推薦的有返現的遊戲時,發現剛登錄遊戲就會有一個168元的紅包,但提現標準是充值300元和500元,而在規定時間內即便充值,也根本無法達到遊戲角色的級數要求,也就無法達到提現額度。

登錄一款社交軟件,記者發現,剛開始提現時,最低提現金額為10元,當完成各種任務賬戶餘額變成10元後,最低提現金額又變成15元,當攢到15元之後,最低提現金額又變成瞭20元。

進入一款舊衣回收平臺,記者看到,當回收完衣物後,金額需要滿10元才能提現,但在回收之前平臺並沒有明確告知。

還有搬傢師傅向記者投訴,他因為身體原因不準備繼續在現在的搬傢平臺工作,因此準備將平臺錢包裡剩的50多元提現,結果系統卻提示最低提現金額為100元,“自己掙的錢,提現還有要求?”師傅對此表示無法理解。

記者在多個平臺發現,提現設門檻的現象並不少見,也已引發不少投訴。“明明獲得瞭收益,平臺憑什麼限制提現?”這是不少用戶共同的心聲。

北京觀韜中茂(青島)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傑向記者介紹,自媒體時代,用戶進行內容創作並獲取一定收益變得較為方便,但互聯網平臺、手機App往往對用戶的提現行為進行金額、提現方式甚至是頻次、時間上的限制,通過這些限制,平臺會降低資金流動成本,控制用戶小額提現的申請數量,大多數創作者會選擇繼續進行內容創作以達到提現門檻,增加瞭用戶黏性。

“平臺為瞭方便自身管理、減少出納成本而設置提現門檻是無可厚非的,但是不能超過合理限度。創作者在選擇註冊成為平臺或者App的用戶進行內容創作,需要對用戶協議、收益服務協議等合同進行同意確認,否則就無法使用相關功能,有些平臺或App在協議裡設置過於苛刻的提現條款,實際上是在濫用自身的優勢地位,限制用戶的權利,降低自身責任。”李傑說。

李傑進一步分析道,通過設置提現門檻來掩飾怠於承擔自身所需承擔的向用戶支付相關收益的合同義務,不合理限制用戶方的提現權利,用戶方可以主張該提現門檻條款不屬於合同內容。不屬於合同內容意味著當事人雙方都無需受此條款的約束,互聯網平臺需要按照規定承擔返還財產、折價補償等民事責任。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有些App或平臺將提現條件設置得很難或者根本無法達到,在維權中用戶往往很被動。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任超說,如果平臺用戶在與平臺簽訂合同時,並不知道該App或平臺所設置的提現條件實際是很難或者根本無法達到,無論是平臺本身通過虛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還是從一般消費者的認識來說無法識別提現條件實現的難度,消費者發佈的內容確實為平臺帶來瞭消費市場、用戶資源等各種收益,也為自己賺取瞭傭金但無法提現,則其實已經構成瞭對消費者的欺詐,損害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格式條款本身就是由平臺方擬定,而且平臺在與用戶的協議中大多數選擇瞭平臺方保留單方修改、變更合同內容的權利,這讓合同條款內容具有不確定性。用戶在簽訂合同時隻能作出概括的同意,一旦出現爭議,解釋的主動權掌握在平臺手中,這使得用戶處於劣勢地位。”任超說,所以當格式條款出現爭議時,消費者要積極主張權利,可以先和平臺方溝通,溝通不成的,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線上投訴十分便利;也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

近日,“餘額低於100元不能提現屬霸王條款”的話題登上熱搜。原來,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瞭一起內容創作平臺稿酬提現所引發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認定“餘額大於等於100元才可申請提現”屬格式條款,該條款無效。法院指出,涉事平臺在已設置瞭提現時間及頻次標準後,又疊加限制瞭提現金額標準,且未向用戶提供註銷賬號後的提現渠道或其他替代性補償方式,單方面怠於承擔平臺應盡的向用戶支付收益的義務,不合理地限制瞭用戶自由支配其個人財產的權利。

任超認為,相關平臺、App設置提現門檻應秉承公平原則,不超過合理限度。比如,目前眾多互聯網平臺都已設置瞭提現時間、頻次的限制,就不能再疊加限制提現最低金額的門檻,這樣就屬於超過瞭合理限度,一味降低自身向用戶支付相關收益的義務,限制對方的提現權利,容易構成無效的格式條款。同時平臺方更不能以提現為誘餌,設置或者在簽訂合同後將相關內容修改為根本無法實現的提現要求條款,這會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

“相關互聯網平臺行業協會也應該及時發現此類霸王條款,不能讓疊加設置最低提現金額的行為成為行業慣例,這樣會讓用戶失去尋求其他平臺公平條款的可能性,損害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任超說,目前來看,根據多數互聯網平臺有關提現門檻的條款規定,用戶提取賬戶內小於最低提現門檻現金的唯一途徑便是繼續履行合同,如果註銷賬戶則餘額將自動清零。因此,各方還應該積極尋求設置用戶獲取賬戶內餘額的其他替代性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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