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傢庭教育進入立法程序:傢長對孩子教育不盡心,將會被追責

2024-07-27 04:00:16 來源:網絡整理

11月19日,《江蘇省傢庭教育促進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條例(草案)》指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接受學校的傢庭教育指導,參加學校組織開展的傢庭教育指導活動,主動與學校溝通未成年子女或者被監護未成年人學習、生活和身心發展狀況,配合學校進行教育。

《條例(草案)》明確傢庭教育責任:父母在外打工,在子女教育上不能當“甩手掌櫃”;堅決反對“喪偶式”育兒,父母離婚或再婚時,要解決好子女教育問題;傢庭和政府、學校都要對孩子教育問題共同承擔責任;傢長或監護人被要求傢庭教育輔導,無正當理由拒絕的將被記入征信等。

這個《條例(草案)》最受人們關註的地方在於,關於孩子的教育問題上,對於傢庭責任有瞭明確的法律界定。孩子教育的事情,不僅隻是學校的事情,而且還是政府的事情、傢庭的事情;孩子教育出瞭問題,不僅學校要承擔責任,政府和傢庭也要同樣承擔責任。傢庭教育促進條例,就是進一步明確傢庭、尤其是傢長及監護人,在孩子教育上所要承擔的責任。

這個《條例(草案)》的一個重要意義,就在於界定瞭孩子傢庭教育過程中,教育孩子的方式方法。原來許多傢長都認為,我自己的孩子,想怎麼樣教育就怎麼教育,別人管不著!現在就不同瞭,傢庭教育有瞭法律依據和規范:自己的孩子可以打嗎?不可以。孩子偷偷抽煙喝酒瞭,要管嗎?必須管。《條例(草案)》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傢庭教育中不得采用侮辱、虐待、實施傢庭暴力等方式開展教育。同時,《條例(草案)》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傢庭教育中不可以放任未成年子女或者被監護未成年人吸煙、飲酒、曠課、夜不歸宿、離傢出走、沉迷網絡、校園欺凌、打架鬥毆、賭博、吸毒等。

這個《條例(草案)》的另一個重要意義在於,堵住瞭某些父母以婚姻狀況為借口,推卸教育子女的責任和義務。父母離婚瞭,孩子怎麼管?《條例(草案)》提出,父母雙方應當共同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傢庭教育義務,不得以離異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一方開展傢庭教育,另一方應當予以配合。婚姻登記機構也應當對辦理結婚、離婚登記的申請人進行針對性的傢庭教育宣傳和指導。

這個《條例(草案)》的再一個重要意義在於,封住瞭某些父母以打工為借口,推卸教育子女的責任和義務。父母外出打工瞭,孩子成瞭留守兒童,又該怎麼辦?《條例(草案)》指出,父母應當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確因外出務工等無法與其共同生活的,應當履行一系列義務。如應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見,委托其他有監護能力的人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及時將委托監護情況、外出地點和聯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和就讀學校;通過書信、語音、視頻等方式與未成年子女保持日常溝通聯系,定期與未成年子女團聚等等。

總而言之,這個《條例(草案)》是為解決傢庭教育實踐中的突出問題,促進和保障傢庭教育向專業化和規范化發展的法律依據。它強調傢庭教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深化傢庭教育的精確認識,把握傢庭教育的界限和分寸,突出傢庭教育的指導與培訓,為傢庭教育向專業化和規范化發展提供瞭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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