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建浮橋收費的黃德義有錯!當地不作為的領導有罪!他們是原罪!

2024-04-04 16:56:12 來源:網絡整理

“私自建橋全傢被判刑”事件持續發酵,隨著諸多新聞媒體、大V自媒以及眾多網友的參與,不斷有更為詳情的信息流出,讓整個事件越發撲朔迷離!

各種荒唐繆悠之說,各種詭譎怪誕之辭,層出不窮!

黃德義表示建浮橋隻為方便村民出行是善舉,不少村民對此也十分認同。

不過近日也有不少媒體稱黃德義說法出入大,有村民表示,黃是惡意修橋,強制收費!

那麼黃德義到底是善舉還是生意?

2014年,吉林省白城洮南市村民黃德義組織傢人在洮兒河上搭建浮橋,期間收費4年,埾2018年,當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橋為由處罰並強制黃德義拆除浮橋。

2019年,黃德義被洮南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其他17人也分別被判刑,其中,黃德義傢有3人被判刑。

一審判決後,黃德義並未提出上訴。但是後來他越想這個事情越覺得冤枉,黃德義表示:“我覺得自己很冤枉,自古以來修橋補路都是好事,怎麼到我這就被判刑瞭呢?”

在這一點上他用瞭2年的時間也沒想通,於是就於2021年底提出瞭申訴,不過申訴過程並不理想。在今年3月31日,黃德義的申訴被洮南市法院駁回。

駁回理由是,法院認為,其在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私自建橋攔截過往車輛收費,且受到多次行政處罰的情況下仍拒不改正,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事實。申訴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予駁回。

首先要說的是,事情都是具有兩面性的,我們去評價議論一件事的時候要做到客觀公正,不應帶有對某些部分的偏見而對事情妄下結論以偏概全!

黃德義所建浮橋屬於違建這一點是不容質疑的。我國《水法》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不得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

《公路法》第二十五條亦規定,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須按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報請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同時規定個人未經允許也不得在公路、橋梁上設卡收費。

另外據悉黃德義祖上都以擺渡為生,其本人自90年代就出資4000塊錢,造瞭三條鐵皮船,連接在一起,和他三哥一起擺渡。

如果說黃德義擺渡他人及後來自建浮橋完全是出於善舉,怕是說不通的,他建橋的初衷有善舉不假,但也是帶有一定贏利目的的。

私建浮橋收取費用是事實,當地部門依法強制其拆除並給予一定處罰是合理合法的。不過以“尋釁滋事罪”這麼一個罪名來判罰黃德義等人怎麼看都有些突兀,給人一種牛馬不相及的感覺。

尋釁滋事罪構成的主觀要件系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相關行為。縱觀黃德義的行為即構不上尋求刺激,也構不上無事生非!如此的量刑讓人匪夷所思!

在評價黃德義過失的同時也要正視他的功勞!

浮橋的出現大大方便瞭住在洮兒河兩岸的村民,為黃德義貢獻最多過橋費的村超市老板李某某在面對記者采訪時表示:

“浮橋沒被拆除的時候,我通過浮橋去往白城,路比較順,單程45公裡。而浮橋被拆之後,我得去鎮西大橋繞,單程80公裡,一下子多出去快一半的路程,得多花四五十分鐘,我開的是貨車,一個來回,油錢都得多花一百多,要是跑兩趟,就得多花兩百多,還耽誤很多時間。”

在沒有這座違建的浮橋後,村民出行要繞道70公裡一事是得到多位村民證實的。在方便村民出行一事上,可以說黃德義居功至偉。

其實這本不該是黃德義的功績,修路築橋是當地幹部的職責,一條寬不過六七米的小河,竟然能困擾周邊村落幾十年。單憑這一點,就足以證明當地幹部是不合格的,特別是其村、鎮的幹部。他們對村民出行難的事情是絕對清楚的,可他們卻沒有一個人站出來去張羅解決,正是他們的不作為才有瞭村民私建浮橋的事情發生。

縱觀整個事件,當地主管領導的不作為才是原罪。

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辦人民群眾之所需!

這句話對他們來說隻是一句單純的主義口號,隻用來說從不用來做!

公平的來講,合理合法的追責黃德義是可以。但要秉著罪罰相適應原則,沒有造成社會危害,應該采取溫和的行政處罰,以批評教育為主。

一審的審判長被曝冒名頂替他人上大學。後經調查,孫某,真實姓名曹某軍,冒用孫某的姓名參加高考上大學的問題查證屬實,對他的處理結果是,免去審判長的職務,外加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一個違規私建,一個冒名頂替;一個判刑,一個警告!

這…這要讓人怎麼去評價?

執法有溫度,法外顯溫情的方針不能隻用在自己同事們身上吧?

文章最後給大傢出個問題!

黃德義等人建橋花瞭十三萬,而隨著這一事件影響的持續擴大,當地領導終於開瞭金口,準備在振林村附近建一座便建造一座便民橋,並計劃在秋收之前完工。

那麼友友們認為這座便民橋的建造成本會是十三萬的多少倍?看到這裡的朋友請留下自己的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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